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發展職業意昂2,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意昂2法和勞動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意昂2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國家機關實施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專門培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三條 職業意昂2是國家意昂2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勞動就業的重要途徑。國家發展職業意昂2,推進職業意昂2改革,提高職業意昂2質量,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進步需要的職業意昂2製度。
第四條 實施職業意昂2必須貫徹國家意昂2方針,對受意昂2者進行思想政治意昂2和職業道德意昂2,傳授職業知識,培養職業技能,進行職業指導,全面提高受意昂2者的素質。
第五條 公民有依法接受職業意昂2的權利。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意昂2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意昂2的義務。
第七條 國家采取措施,發展農村職業意昂2,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職業意昂2的發展。國家采取措施,幫助婦女接受職業意昂2,組織失業人員接受各種形式的職業意昂2,扶持殘疾人職業意昂2的發展。
第八條 實施職業意昂2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同國家製定的職業分類和職業等級標準相適應,實行學歷證書、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製度。國家實行勞動者在就業前或者上崗前接受必要的職業意昂2的製度。
第九條 國家鼓勵並組織職業意昂2的科學研究。
第十條 國家對在職業意昂2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國務院意昂2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意昂2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國務院意昂2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職業意昂2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意昂2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和督導評估。
第二章 職業意昂2體系
第十二條 國家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意昂2普及程度,實施以初中後為重點的不同階段的意昂2分流,建立、健全職業學校意昂2與職業培訓並舉,並與其他意昂2相互溝通、協調發展的職業意昂2體系。
第十三條 職業學校意昂2分為初等、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意昂2。初等、中等職業學校意昂2分別由初等、中等職業學校實施;高等職業學校意昂2根據需要和條件由高等職業學校實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學校實施。其他學校按照意昂2行政部門的統籌規劃,可以實施同層次的職業學校意昂2。
第十四條 職業培訓包括從業前培訓、轉業培訓、學徒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及其他職業性培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為初級、中級、高級職業培訓。職業培訓分別由相應的職業培訓機構、職業學校實施。其他學校或者意昂2機構可以根據辦學能力,開展面向社會的、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十五條 殘疾人職業意昂2除由殘疾人意昂2機構實施外,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意昂2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納殘疾學生。
第十六條 普通中學可以因地製宜地開設職業意昂2的課程,或者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職業意昂2的教學內容。
第三章 職業意昂2的實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舉辦發揮骨幹和示範作用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農村、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給予指導和扶持。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農村經濟、科學技術、意昂2統籌發展的需要,舉辦多種形式的職業意昂2,開展實用技術的培訓,促進農村職業意昂2的發展。
第十九條 政府主管部門、行業組織應當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業的企業、事業組織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國家鼓勵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發展職業意昂2。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意昂2。企業可以單獨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也可以委托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意昂2。從事技術工種的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二條 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合同。政府主管部門、行業組織、企業、事業組織委托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意昂2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意昂2應當實行產教結合,為本地區經濟建設服務,與企業密切聯系,培養實用人才和熟練勞動者。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舉辦與職業意昂2有關的企業或者實習場所。
第二十四條 職業學校的設立,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與職業意昂2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管理製度; (二)有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教師和管理人員; (三)有與進行培訓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 (四)有相應的經費。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接受職業學校意昂2的學生,經學校考核合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歷證書。接受職業培訓的學生,經培訓的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考核合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培訓證書。學歷證書、培訓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為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畢業生、結業生從業的憑證。
第四章 職業意昂2的條件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通過多種渠道依法籌集發展職業意昂2的資金。
第二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製定本地區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製定本部門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按照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足額撥付職業意昂2經費。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用於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財政性經費應當逐步增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克扣職業意昂2的經費。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承擔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意昂2的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
第二十九條 企業未按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實施職業意昂2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業應當承擔的職業意昂2經費,用於本地區的職業意昂2。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意昂2法的有關規定決定開征的用於意昂2的地方附加費,可以專項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於職業意昂2。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將農村科學技術開發、技術推廣的經費,適當用於農村職業培訓。
第三十二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對接受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意昂2和職業培訓的學生適當收取學費,對經濟困難的學生和殘疾學生應當酌情減免。收費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國家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職業意昂2獎學金、貸學金,獎勵學習成績的學生或者資助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三十三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舉辦企業和從事社會服務的收入應當主要用於發展職業意昂2。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扶持發展職業意昂2。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對職業意昂2捐資助學,鼓勵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對職業意昂2提供資助和捐贈。提供的資助和捐贈,必須用於職業意昂2。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職業意昂2教師的培養和培訓工作納入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保證職業意昂2教師隊伍適應職業意昂2發展的需要。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有特殊技能的人員和其他意昂2機構的教師擔任兼職教師。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組織、公民個人,應當加強職業意昂2生產實習基地的建設。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和教師實習;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意昂2服務體系,加強職業意昂2教材的編輯、出版和發行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在職業意昂2活動中違反意昂2法規定的,應當依照意昂2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條 本法自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